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栏目:建筑装饰五金 发布时间:2024-09-30
金年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就数智交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本所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

  就数智交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本所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2年7月1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23年3月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4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并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330A003721号《审计报告》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一并使用。

  5.《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6.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有关释义的基础上,补充释义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6释义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报告期指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连续期间最近三年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指2023年12月31日景宁路产城指浙江景宁路产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温州分公司指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审计报告》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330A003721号《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330A003277号《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审核报告》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330A003278号《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330A003276号《关于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期间指《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7第一部分期间变化核查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基本法律状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增一参股公司景宁路产城和分公司温州分公司,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和7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并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披露了发行人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8.2022年10月1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74次会议审议,发行人发行上市(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9.2024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8限在原有期限基础上再延长十二个月,即前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9日,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1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且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11.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

  12.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5.四、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91.发行人系由交规院有限以202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24,000万元,不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1,080,795,428.37元。

  2.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变化,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分别与海通证券、浙商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仍有效,海通证券、浙商证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92,393,418.87元、440,242,054.16元和525,057,563.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9,581,044.27元、428,070,609.76元和513,389,939.84元,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约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0(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或声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致同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即《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40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精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交规院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交规院有限自设立至今持续经营已满三年。

  (2)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部门,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1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1)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声明、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同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部门的访谈结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运行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致同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规划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最近二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2的变动主要系股东委派外部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退休离职、内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党组织领导变动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管理层保持稳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登记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也不存在诉讼或其他纠纷的情形,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1)发行人主要从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44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精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适用修订前的规则,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相关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3(2)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结果、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查询结果,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有关条件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的规定:“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2年10月1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最近两年(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2,807.06万元和51,338.99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4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适用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同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根据本章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分析,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目前的总股份数为24,000万股,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8,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将达到32,000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且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上市申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同意,除尚需按照《证券法》第九条、《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六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5交易所上市同意并签署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的条件、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交投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财产权属证书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6生产场所、办公和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对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资产的依赖。

  发行人资产与股东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发行人资产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期间变化核查/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设立温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期间变化核查/九、发行人的业务”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期间变化核查/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勇曾担任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下属子公司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瑞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市文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景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事,控股股东交投集团已于2024年6月17日行文陈勇不再担任上述公司的监事并改派其他人员担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7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上述任职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的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员工独立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劳动用工及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期间变化核查/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的相关内容。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组织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财务、税务、审计委员会等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财务、税务、审计委员会等未发生变化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8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法律情况及权益结构等变化情况如下:(1)发行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2月由俞志宏变更为高浩孟。

  (2)发行人股东浙江深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名为浙江富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根据发行人股东千方科技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千方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1夏曙东239,692,80615.172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22,993,86614.113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89,275,5765.65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2,598,6773.96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1,074,5961.976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建信鼎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8,016,8001.777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25,620,3041.628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智能物流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5,498,2001.619衢州久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40,0001.60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805,4561.06(4)期间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及其持股份额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人事任免决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部分合伙人的任职情况调整如下:持股平台合伙人原任职现任职宁波富院徐云涛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已于2024年1月退休赵长军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兼)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兼)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19王学典人力资源部主任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主任肖勇公路设计研究院第一分院总工程师设计副总监徐建勇设计总监已于2024年4月退休宁波富昊张建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负责人于2023年12月因工作调动离职宁波富睿桂炎德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已于2023年12月退休伍丽华机电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机电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蔡建钢(注)华南分院(筹)院长华南分院院长宋晓鹏智能交通研究所(车路协同技术研究组)副总工程师已于2024年3月离职宁波富慧史方华公路设计研究院设计总监已于2024年5月退休郑永卫公路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事务所总工程师公路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事务所总工程师、公路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宁波富昭吴德兴董事长党委委员张仁根(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主任、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主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向静职工代表董事、党群工作部主任职工代表董事、党群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李金晖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副主任、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工会副主席、工会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谢关云市政设计研究院第一市政分院助理总监已于2024年5月退休注:蔡建钢同时也为宁波富昊合伙人,张仁根同时也为宁波富院合伙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股东的其他情况均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本及演变以及浙江省国资委对交规院事业单位改制为交规院有限过程中程序瑕疵的补充说明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全体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0九、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各项资质证书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质证书变化情况如下:1.发行人新增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自资规甲字24330809),证书等级甲级,业务范围不受限制,有效期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发行人子公司浙交检测持有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证书编号:浙SJC材乙2019-003)已完成续期,新证书编号为浙SJC材乙2024-003,发证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资质等级为水运工程材料乙级,有效期至2029年6月7日。

  3.发行人子公司检测科技持有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证书编号:浙GJC综乙2019-010)已完成续期,新证书编号为浙GJC综乙2024-009,发证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乙级,有效期至2029年6月7日。

  除上述新增资质证书和原有资质证书续期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持续有效,其经营业务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浙交检测持有3项证书编号分别为交通GJC综甲2019-050、交通SJC结甲2019-008和交通GJC桥隧2019-036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均将于2024年7月26日到期,2项证书编号分别为浙建检字(21)01028-SDQ和浙建检字(21)01028-SDQGH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均将于2024年8月17日到期,发行人子公司浙交检测正在续期申请中。

  除前述5项资质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各项业务资质不存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三个月内有效期届满)的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1(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在境外以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设立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1温州分公司91330303MADP37NN3L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三路16号15层张延军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4.06.11(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规划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

  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具体如下:单位:元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936,433,336.192,276,986,028.022,616,527,230.95营业收入1,947,389,521.142,287,843,235.002,633,549,587.07占比99.44%99.53%99.35%2.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详细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2023年度,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2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序号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正常经营合作起始时间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进入前五大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2001.12.293,160,000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浙江省国资委(90%)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是2005年81,977.8231.13%是否2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建设等/是2018年10,539.244.00%否是3乐清市湖雾岭隧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公司2022.07.215,000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是2022年8,843.343.36%否是4台州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公司2022.05.0720,000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5%)、台州市黄岩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5%)是2022年6,749.202.56%否是5绍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研究、项目前期,路网运行监测,公路航道养护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和技术指导/是自成立起开始合作6,291.072.39%否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3合计114,400.6743.44%--2023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序号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正常经营合作起始时间采购金额(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进入前五大1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公司1994.01.081,900许可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勘察;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放射性污染监测;辐射监测;矿产资源勘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生态资源监测;基础地质勘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文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是1995年5,107.536.40%否否2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公司2000.03.2230,450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矿产资源勘查;施工专业作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特种设备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市政公用、电力、公路、人防、风景园林工程的设计;工程咨询;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服务;工程测量服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及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华汇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95%)、天津建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郑州豫水投资有限公司(19.05%)、天津建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是2002年4,890.796.13%否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4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3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989.01.035,180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测绘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文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陈孟冲11.05%、金伯军10.05%、周立平9.04%、盛初根5.06%及其他持股比例5%的自然人股东是2000年3,712.574.65%否是4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公司2001.12.2817,500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代理、工程测绘、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开发;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实验检测;进出口业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100%)是2019年3,426.064.29%否是5浙江中路交通设计有限公司2002.04.161,050公路、水运、市政工程设计、监理、咨询;工程勘察。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沈军38.10%、傅立欢19.20%、杭州优亿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0.00%及其他是20033,301.774.14%否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5持股比例5%的自然人股东合计20,438.7225.60%--注1:上述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或供应商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了合并计算销售收入,上表内企业基本信息为披露名称的企业的基本信息;注2:上述表中“是否新进入前五大”指的是对比上期客户、供应商新进入前五大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6根据上述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企业状态,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均正常经营。

  根据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声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除交投集团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交投集团外,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平台等,其中存在部分项目公司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

  该等情形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规划咨询和勘察设计业务都属于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前或成立之初即需要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和勘察设计工作,因为发行人是浙江省内具有较强实力的工程咨询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产生项目公司成立后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预付款项超过5%或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7(六)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交投集团,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重要子公司(交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一级企业、上市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前述重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1浙江沪杭甬(1997.03.01434,311.45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餐饮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水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设施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4.04.26156,008.773513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隧道、桥梁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管理、施救清障、清洗及收费服务;货物仓储(除化学危险品);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润滑油的销售;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代理;房屋、设备租赁;广告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8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日用品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3.05.12110,000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4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05.04.30420,000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5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0.07.1671,153.66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6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2013.05.283,417.72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汽车救援(不含修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资租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的销售,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7交投财务公司2012.11.09650,000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8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4.11.2010,000高速公路投资与建设、维护与管理,汽车救援与清洗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物资租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销售,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9浙商中拓(000906.SZ)1999.04.1268,823.2979矿产品、金属材料、贵金属制品、建材、非危险及监控的化工产品、通用设备及零配件、建筑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电气机械、五金产品、仪器仪表、橡胶及制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石油制品(不含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29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供应链管理,以自有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出租汽车业、餐饮娱乐业、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投资,仓储物流服务(不含危险品和监控品),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出租车营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金属材料剪切加工和配送,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销售,交通安全设施产品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提供机械设备、自有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2016.08.2350,000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服务)、建设、收费、维护、拯救、管理,汽车清洗服务,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销售,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润滑油与油滑脂、卷烟、副食品、书刊的零售,餐饮服务、汽车修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1温州市文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5.05.0750,000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12浙江杭海城际铁路有限公司2017.02.13680,000城际铁路的建设、投资、开发及运营服务13金华市东永高速投资有限公司2007.07.26104,500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14浙江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7.05.1960,000铁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装卸、搬运、配送(不含运输)服务,国际、国内货运代理,轨道交通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日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5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2017.04.1010,000,100服务: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30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资基金(有限合伙)范围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6温州市瑞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4.04.22290,000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餐饮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7浙江交科(002061.SZ)1998.11.23259,913.79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路工程、港航工程、机场工程的技术研发与推广、投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养护、技术服务,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及咨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压力容器的设计,化工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技术服务,火力发电,对外供热,经营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8杭甬复线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项目沿线交通设施的管理。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9浙江景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7.07.1710,000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维护管理,汽车拯救与清洗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2015.06.2450,000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及收费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开发管理,广告设施租赁21浙江义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7.12.29110,000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建设、收费、维护、管理(上述范围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汽车拯救与清洗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销售;交通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2嘉兴市嘉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07.09.0485,821嘉兴至萧山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养护和营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3浙江杭绍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8.07.2060,000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建设、收费、维护、管理,汽车清障施救,物资租赁(除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除网络广告)**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与润滑脂、卷烟、食品、书刊的零售,餐饮服务,汽车清洗,汽车快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4浙江温州市域铁路一号线温州市域铁路一期工程运营、维护、管理、更新改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5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2015.05.111,162,622服务: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建设、维护、管理,汽车维修与冲洗,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交通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31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公司制作、发布(除网络广告);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文化用品,花卉;零售:润滑油,卷烟,书刊26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12.2143,480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27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07.2215,337.8891交通机电系统集成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开发、销售、施工,计算机系统工程、信息系统工程及公路配套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销售,防雷系统设计与安装28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4.04.2110,000公路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及收费,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开发管理,广告设施租赁。

  (涉及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凭证经营)29浙江杭温铁路有限公司2020.02.28461,400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停车场服务;装卸搬运;仓储服务;贸易经纪;高铁设备、配件制造;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共铁路运输;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30浙江衢丽铁路有限公司2020.06.12443,400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铁路机车车辆维修;建设工程设计;保险代理业务;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游艺娱乐活动;建设工程勘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贸易经纪;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拆迁服务;通讯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物业管理;科技中介服务;酒店管理;电子过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31温州瑞平苍2019.02.2020,000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管理;广告制作与发布;清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32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施救与清障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2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5.10.1820,000成品油的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证书)。

  高速公路的投资、管理,润滑油、日用品的零售33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4.03.2010,000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服务,物资仓储(以上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场地租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设计、制作国内各类广告、兼自有媒介广告发布;服务区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4浙江路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3.10.10230,000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土地整治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35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2015.07.23110,000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运输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旧货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音像制品制作;出版物零售;旅游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农药零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3-3-1-33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批结果为准)36浙江交通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08.10600,000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检测、技术服务,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设计咨询,苗木的销售,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租赁、销售、维修,石料、矿产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沥青、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节能环保产品、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交通安全设施产品、养护材料及设备、地铁管片、地铁轨枕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配件的研发、技术服务、销售,养护用沥青、水泥混凝土、地铁管片的加工,从事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7浙江省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81.02.0167,528.3965水路运输业务(范围详见《水路运输许可证》),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管理,机电设备(不含汽车)、船舶修造工具、船舶修造材料的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8浙江杭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7.02.0620,000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与维护管理,汽车拯救,设备租赁,卷烟零售,食品、书刊、建筑材料、润滑油、文化用品、花卉的销售,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39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988.01.28293,720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投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纺织原料,橡胶及制品,木材,胶合板,造纸原料,矿产品,机电设备的销售;旅游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地下工程设备的制造、维修和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0浙江省交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4.10.28260,000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及中介咨询服务,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预决算审计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材、装饰材料、洁具的销售,实业投资,道路养护。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41信加(香港)有限公司2011.01.041万港元化工进出口贸易,现已暂停相关业务,处于无实际经营状态42香港浙经有限公司1994.04.28780万港元房屋出租、股票投资43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1993.04.24150,000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咨询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机动车维修,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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